12月3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示范条款(2020年修订版)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)。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进一步完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,转移新材料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,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。
“实体经济在实体层面的创新有多种表现形式,而真正的创新必然面临风险。”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,保险可通过承担风险来支持创新。例如,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则支持了技术装备创新。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的下发,能够帮助保险向上游和基础层面推进,对新材料的研发、制造和使用起到支持、保障作用。
为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新材料创新发展需求,进一步推动产品标准化建设,落实行业示范产品动态管理机制,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对2017年制定的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》进行了修订。
据悉,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:一是整合保险责任条款,将产品质量风险及产品责任风险合并为一条;二是增加“每次事故责任限额”“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”“被保险新材料损失累计责任限额”等各项分项限额,细化责任限额表述,进一步明确法律费用范围;三是针对不同保险责任,增加“每次事故被保险新材料损失免赔额(率)”“每次事故第三者损失免赔额(率)”,细化免赔额(率)的表述,对运输费用、交通费用增加30%的赔偿限额上限;四是保险费计算部分,区分新材料损失、第三者责任及法律费用,细化保险费计算方法;五是为鼓励行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费率,废除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费率表》;六是完善多处条款内容表述,使条款更为明确、严谨。
根据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,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,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。
12月3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示范条款(2020年修订版)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)。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进一步完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,转移新材料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,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。
“实体经济在实体层面的创新有多种表现形式,而真正的创新必然面临风险。”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,保险可通过承担风险来支持创新。例如,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则支持了技术装备创新。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的下发,能够帮助保险向上游和基础层面推进,对新材料的研发、制造和使用起到支持、保障作用。
为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新材料创新发展需求,进一步推动产品标准化建设,落实行业示范产品动态管理机制,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对2017年制定的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》进行了修订。
据悉,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:一是整合保险责任条款,将产品质量风险及产品责任风险合并为一条;二是增加“每次事故责任限额”“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”“被保险新材料损失累计责任限额”等各项分项限额,细化责任限额表述,进一步明确法律费用范围;三是针对不同保险责任,增加“每次事故被保险新材料损失免赔额(率)”“每次事故第三者损失免赔额(率)”,细化免赔额(率)的表述,对运输费用、交通费用增加30%的赔偿限额上限;四是保险费计算部分,区分新材料损失、第三者责任及法律费用,细化保险费计算方法;五是为鼓励行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费率,废除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费率表》;六是完善多处条款内容表述,使条款更为明确、严谨。
根据《示范条款修订版》,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,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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